(2015)台仙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郭军杰与仙居县超信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杰,仙居县超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郭军杰,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居县超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村。负责人:郑涕铨。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国,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杰与被告仙居县超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军杰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军杰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