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执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雅利与何刚、李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利,何刚,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王雅利,女,汉族,33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何刚,男,汉族,35岁,住克拉玛依市。第三人:李燕,女,汉族,28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王雅利与何刚、李燕买卖合��纠纷一案,我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2015)克民小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何刚与李燕系夫妻关系,李燕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刚在李燕名下的银行存款11778.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晓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