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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54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窦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酒泉打工相识,于2009年4月20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6日举行婚礼,于2011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窦某甲。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双方在新疆打工期间,被告有打骂原告行为,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以后,被告开始早出晚归在外喝酒,2014年起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遂于2016年1月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窦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较好,愿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20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窦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6月起开店经营一家汽车美容店,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诸法院。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愿意在今后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希望得到改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