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403民初1819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潭玉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潭玉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819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玉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庆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体全,该公司职工。被告:潭玉松,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潭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