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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崇增寿与王保伟、高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增寿,王保伟,高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崇增寿。被执行人王保伟。被执行人高庆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羊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保伟、高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伟、高庆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保伟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羊井子湾分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伟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羊井子湾分社的账户及存款25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