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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姚素珍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素珍,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素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法定代表人唐赤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继东,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上诉人姚素珍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以下简称“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5)大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当面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姚素珍因其母亲在邵阳市社会福利院寄养期间摔伤,治疗不久后死亡,认为是邵阳市社会福利院的责任,要求赔偿并多次上访。2011年6月3日,邵阳市信访领导小组下发了文件指出其属于无理上访,不予支持,但姚素珍仍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2013年11月11日,姚素珍到北京市上访,并准备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代表驻地去非法上访,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被当地警方查获。2013年11月14日,大祥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大公(城西)决字[2013]第09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姚素珍行政拘留5日,姚素珍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13]005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大祥分局作出的大公(城西)决字[2013]第09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9月6日及10月20日,姚素珍又到北京市上访,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被当地警方查获。2014年10月22日,大祥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大公(城西)决字[2014]第1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姚素珍行政拘留10日。姚素珍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14]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大祥分局作出的大公(城西)决字[2014]第1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审认为,公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可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合法合理地表达,对此,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正面回应社会公众的现实关切。姚素珍认为其母亲死亡的赔偿未得到解决,而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姚素珍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行为而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多次训诫。姚素珍被训诫后仍不改正错误,再次前往中南海上访,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法定的职权,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大祥分局经调查认定原告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训戒,姚素珍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姚素珍提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姚素珍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姚素珍上诉称,2008年8月11日,我母亲寄养在邵阳市老年公寓期间被摔伤,经医院治疗,一直未见好转,于2008年11月21日抢救无效去世。事后多次找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总是敷衍搪塞,只好走上访之路;2014年10月22日早9时许,邵阳大祥区城西办事处信访专干在长沙信访分流中心,接我回邵阳,送进城西派出所讯问,将我拘留10日。我上访时没有过激行为,同时也没有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严重��节以及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大祥分局答辩称,1、姚素珍扰乱了公共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8年8月姚素珍的母亲在市社会福利院不幸去世,在其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多次上访有关部门。2012年6月3日,市委专题研究化解姚素珍等17件信访积案,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处理意见:姚素珍的诉求属无理上访,不予支持。该处理意见亦对姚素珍予以告知,姚素珍不服,多次进省进京上访,2013年11月8日,姚素珍从长沙坐火车至北京火车南站,11月11日上访三中全会代表驻地京鑫宾馆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11月13日接回邵阳市。2014年10月18日,姚素珍又从长沙市坐火车至北京火车南站。10月20日,姚素珍上访北京中南海驻地时,又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街派出所查获,并对其进行训诫。2、我局对姚素珍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姚素珍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作为公民表达诉求的权利,得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和许可的方式行使,不得损害公共秩序。不到指定地点、不按逐级信访程序规定的上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聚集公共场所上访危害公共秩序,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属非正常上访,正常上访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是违法的。北京中南海周边既是重要公共场所,也是国家政治核心重地,该地区的秩序需要特别的维护,公安机关对违法到该地区上访的信访人采取较其他地区更为严厉的管控、制裁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上诉人姚素珍在母亲被寄养期间摔伤治疗3个月之后去世,要求赔偿,不是采取正常的法律方式维权而选择上访的形式表达诉求本身就值得争议,且在信访事项经当地有关机关处理答复后,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大祥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上诉人姚素珍主张自己无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姚素珍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姚素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志强审判员  王文俊审判员  肖碧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