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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闽0982刑初75号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所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JHJ0**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叠石乡丹峰村开往福鼎市区,行经沙叠线57KM+800M路段,为避让路面行人张某某(4周岁)时,车辆失控侧翻,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受伤。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6.79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送伤者到福鼎市医院救治,于同日经福鼎市公安局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5)毒检字第923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救治伤者并留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予以社区矫正的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