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克法与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法,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法,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沁劳仲委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52059.71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