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景荣中共甘南县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荣,中共甘南县委党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李景荣,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吴立山,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甘南县。被告中共甘南县委党校,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文明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盛林,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海泉,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荣诉被告甘南县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8.90元,减半收取2,544.45元,由原告李景荣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王剑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