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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栾克兴与青岛市城阳区石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克兴,青岛市城阳区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栾克兴,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上王埠***号,身份证号码3702211965********。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岭。法定代表人纪军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栾克兴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石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