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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熊米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熊米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熊米尔,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熊米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米尔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