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靖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靖华,朱玉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代表人:朱玉良。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靖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代表人:姜莉菁。上诉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靖华、朱玉良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109号之一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萧山有大量的业务往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将借款打入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账户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萧山区的业务,并未在余杭区使用该笔借款。原审法院驳回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靖华、朱玉良提出的管辖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据以起诉的主合同,即其作为乙方(承兑人)与甲方(出票人)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所签《银行承兑协议》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本案主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据此向其住所地辖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朱靖华、朱玉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