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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勤与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勤,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冯勤,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五一东街,居民。被执行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增峰,该公司总经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做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的(2016)晋0822执64号、(2016)晋8022执65号执行案件与本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晋0822执64号、65号案合并到本案中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轩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