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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黄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黄虹,徐敏,浙江报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抗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号。诉讼代表人:黄云,该支行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虹,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敏,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报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蒋村支行)与被申诉人黄虹、徐敏、浙江报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浙杭商外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联合银行蒋村支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浙民申字第809号民事裁定,驳回杭州联合银行蒋村支行的再审申请。杭州联合银行蒋村支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2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5)3300000017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倪代化审 判 员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