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现在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带上手锯、锄头、砍刀等工具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建中村委会儒利村公路旁的“舟席”坡地(谐音)采挖野生花梨树1株,并将该株花梨树移植至自家院中。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证实,上述被伐树木为蝶形花科黄檀属的降香黄檀(别名:花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该树木已依法由海口市林业服务中心移植到海口市新海林场宿舍区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野生花梨树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复函、证人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的树木已被依法移植到新海林场宿舍区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在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ixhdjgvh0mjm5lfmgk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陈国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文礼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