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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5-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10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劳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