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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兆胜与被告孔凡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胜,孔凡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259号原告王兆胜,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兴信煤炭加工厂业主。被告孔凡强,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国强重汽修配厂业主。原告王兆胜与被告孔凡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胜、被告孔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兆胜诉称,2007年3月20日,原、被告合伙承租鸡东县兴农镇政府车库,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兴农镇政府发生纠纷,被告孔凡强代表原告进行了诉讼,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鸡东县兴农镇政府补偿给原、被告80万元,2016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原告分得上述补偿款中的5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分割协议有效。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均为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原告王兆胜与被告孔凡强签订分割协议,就鸡东县兴农镇政府应给付被告孔凡强的终止租赁合同补偿款80万元进行分割,原先王兆胜分得5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被告孔凡强分得3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约定诉讼执行期间的一切支出由王兆胜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且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兆胜与被告孔凡强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分割协议有效,原告王兆胜享有鸡东县兴农镇人民政府给付被告孔凡强80万元补偿款中的50万元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兆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