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爱利与李慧敏、李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敏,杨爱利,李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敏,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利,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慧军,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上诉人李慧敏、杨爱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借款数额、利息的计算、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