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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熊磊申请执行冯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磊,冯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熊磊,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冯寿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冯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寿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寿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林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