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熊磊申请执行冯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磊,冯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熊磊,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冯寿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冯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寿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寿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林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