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字第8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8008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朝生,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胡旭超,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叶县。被告李娟,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