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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志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4号罪犯陈志勇,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3年10月30日对其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17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