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应小龙与陈家仁官福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龙,陈家仁,官福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91号原告应小龙,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陈家仁,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官福印,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应小龙与被告陈家仁、官福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应小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应小龙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许建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元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