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生祥与邵春霞、卢小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祥,邵春霞,卢小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民初1218号原告周生祥。委托代理人陆昌东,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春霞。被告卢小静。原告周生祥与被告邵春霞、卢小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亚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生祥的委托代理人陆昌东,被告邵春霞、卢小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生祥诉称:被告邵春霞为了发展家庭生活经营,于2013年4月9日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沙岗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周生祥及被告卢小静为其提高担保,担保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万元。2014年1月12日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为被告邵春霞发放贷款3万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邵春霞仅归还本金4600元及利息,其余未能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了下欠本金及利息27453.82元,原告有权向被告邵春霞追偿,被告邵春霞及卢小静是夫妻关系,上述款项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春霞、卢小静偿还原告担保借款27453.83元。被告邵春霞辩称:这个钱是原告帮我担保的,2014年10月8日我向农村商业银行归还本金4600元、借款利息350.6元,还剩下25400元本金没有还,确实是原告还的,原告归还的总金额27453.83元是对的。后面我也没有还钱给原告。被告卢小静辩称:同邵春霞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邵春霞因家庭需要,于2013年4月9日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邵春霞,担保人为卢小静、周生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10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万元整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利息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70%;同时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邵春霞在借款人处签字,周生祥、卢小静在担保人处签字。2014年1月12日,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邵春霞发放贷款30000元,邵春霞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4600元,利息350.60元,尚欠借款本金25400元。2014年10月1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邵春霞未能按约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周生祥追要,周生祥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453.83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卢小静与被告邵春霞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证明、收贷收息凭证、借款借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周生祥根据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归还了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7453.83元,有权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原告周生祥向邵春霞追偿27453.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生祥主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邵春霞、卢小静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小静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春霞、卢小静归还原告周生祥27453.8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邵春霞、卢小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邵春霞、卢小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洋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