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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钟小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5号罪犯钟小龙,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荣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钟小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小龙,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