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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徐某某、赵某某于2011年春天,以低保户赵某某要进行泥草房改造为名,冒用榆树市土桥镇山湾村曹某某家泥草房照片,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6000元,这6000元被韩某某、徐某某得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徐某某、赵某某于2011年春天,以低保户赵某某要进行泥草房改造为名,冒用榆树市土桥镇山湾村曹某某家泥草房照片,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6000元,这6000元被韩某某、徐某某得到,后被上缴财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有人匿名举报,2015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诈骗一案立案。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系有人匿名举报到公安机关称韩某某、徐某某利用曹某某家泥草房照片冒充赵某某家泥草房骗取国家改造补助款,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4日将赵某某抓获,次日韩某某和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赵某某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提供的虚假材料及照片证实,赵某某具有视力残疾,其提供虚假泥草房申报材料及照片,并得到6000元补助款并公示。4.榆树市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在2011年泥草房改造过程中享受国家6000元补助。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将韩某某、徐某某获得的赃款6000元扣押。6.吉林省下发的关于泥草房改造有关资金补助等政策的通知,证实泥草房改造的范围、标准、补助标准等内容。7.户籍信息证明证实,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程艳杰、韩云江、韩丹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三被告人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8.缴款收据一枚,证实被告人的违法所得6000元已经上缴财政。(二)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证言,赵某某去他家照相他不知道这件事(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1年春天的一天,韩广开车拉着他媳妇来我家找我,他俩到我家后,韩广让我跟他去我家后院找一所破房子照张相,韩广看见曹某某家房子比较破,然后让我站在曹某某家房子钱,接着他媳妇给我照了张像,我问他干啥,他说他家要盖房子用,我就知道他要以我家泥草房改造的名义来帮他骗国家补助了。2011年8月份,韩广开车我把拉到土桥街道一个房里让我在几张纸上签字、摁手印,我也知道是泥草房改造的事,签完字后我们就走了。2011年秋天,韩广在土桥街道中心小学后院盖房子之后,他又开车把我接到这房子前,然后韩广让我拿着一个牌子站在他家房前拍照,是他媳妇给我照相的,我拿的牌子是白色的,上边用黑笔写的字,我也没看写的什么字,照相完我们就走了。2011年10月份左右,韩广开车拉我到土桥镇乡政府之后把我领到二楼的一个办公室让我在纸上签字,之后韩广又让我跟他去的土桥镇农村信用社,到信用社窗口后韩广让我把身份证拿出来,然后韩广给我一个银行储蓄薄让我支钱,我把钱取出来之后按照韩广的意思把钱交给韩广媳妇了,她应该知道是什么钱,因为当时我把钱和领低保的存折都给她了,我当时还说忙了半天让她给我拿点吃饭钱,她都没同意。我帮他们领完钱他们没有分钱给我,也没有请我吃饭。因为韩广的父亲韩云江给我办的低保,我觉得欠他人情,另外韩广媳妇负责土桥镇泥草房改造照相,我以为他家人有权利办这事,我不用我干啥,所以我就同意帮忙了。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我还叫韩广,我伙同我媳妇徐某某、赵某某一起诈骗了,我提出来的。2011年春天的时候,我想在土桥镇街道中心小学后院盖所新房子,当时就有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政策,因为我名下有两处房产而且都不是泥草房,不符合申报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的条件,然后我就想到找一家有泥草房的以他家名义申请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正常国家给补助3000元,因为赵某某是低保户,如果以低保户的名义申请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还能多给3000元。我和媳妇开车就去赵某某家找他了,我俩问他他家是否盖房,他说不盖,之后我和赵某某说我要盖房子,但是我家条件不符合国家补助政策,我以他的名义申请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赵某某就同意了,之后我在赵某某家后院找了一所破房子,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然后我让赵某某拿着写有“山湾村11组赵某某”的牌子站在这所房子面前,接着我媳妇给他照了相,然后我俩就走了。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找到赵某某让他在申请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手续上签订,他签完字我就走了。2011年秋天,我在土桥镇街道中心小学后院盖完房子后,为了验收我开车把赵某某接到我家新房子那,之后我让我媳妇给赵某某照的相。当时我媳妇问我为什么让赵某某在咱家房子前面照相,我说为了让赵某某帮忙骗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事,她就知道这件事了,并且帮着赵某某照的相。2011年10月份左右,泥草房改造国家补助款下来了,我就把赵某某找到土桥镇乡政府民政办公室让他在领取补助款存单上签字,之后我又领赵某某去的土桥镇农村信用社取钱,赵某某把补助的6000元和存折给我媳妇了。我也没给赵某某拿钱。我不符合条件,因为我和赵某某关系好,而且以低保户的名义申请可以多得3000元钱。赵某某也同意这么做。申请泥草房补助的手续都是我办的。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1年我家在土桥镇中心小学后院盖的新房子,当时我在土桥镇街里开个婚纱影楼,并且负责给土桥镇泥草房改造照相。2011年春天的一天,韩某某开车拉我去土桥镇山湾村11组赵某某家照相,到赵某某家之后,韩某某和赵某某唠了一会儿,然后韩某某让赵某某站在一座草房面前,让我给赵某某和房子照相,当时赵某某手里拿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山湾11组赵某某,这个牌子是我们帮他写的,我们给他照完相就走了。2011年秋天的时候,我家的新房子盖完了,我丈夫韩某某找赵某某来我家新盖的房子照相,我问韩某某咋回事,韩某某说用咱家自己名不行,不符合条件。得用赵某某的名申请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之后赵某某就拿着一张写有山湾11组赵某某的牌子站在我家新盖的房子前面,我给照的相。照完相赵某某就走了。2011年10月份左右,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下来了,赵某某就来我家影楼给我送钱和存折,后来韩某某回家了,我就把钱给韩某某了。我家盖完房子给赵某某照相时才知道是为了骗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我照相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是抱着试试的态度,看看照完相能不能把补贴办下来。赵某某给我送来了6000元。申请泥草房补助的手续是韩某某办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没有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赵某某的作用次之。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