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华诉被告翟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翟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781号原告:李丽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被告:翟淑青,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诉被告翟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