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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3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许礼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劲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