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3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许礼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劲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