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乐晓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25号罪犯乐晓海(曾用名乐红波、乐小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晓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乐晓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8月4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乐晓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乐晓海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乐晓海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乐晓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2.9分。2011年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2014年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乐晓海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乐晓海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