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惠竖旗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竖旗,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73号原告惠竖旗,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朱安,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竖旗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以所涉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竖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竖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竖旗负担。审 判 长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