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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斌,辉县市保护局法制信访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辉县市保护局法制信访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安。申请执行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辉环监费缴字(2015)00064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向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送达辉环监费核字(2015)000642号排污核定通知书。2015年7月9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辉环监费缴字(2015)00064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决定征收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5月、6月的排污费44379元,并告知其7日内履行,如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行使权利,又不按要求缴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于同日向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因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辉环监限字(2015)000642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前缴纳,其仍未自动履行。因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2016年1月15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向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送达辉环履催字(2016)1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应缴纳的排污费44379元及每日千分之二滞纳金。因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现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缴纳2015年4-6月排污费44379元及自滞纳之日起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认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辉环监费缴字(2015)00064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催告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不存在影响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辉环监费缴字(2015)00064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应缴纳2015年4月、5月、6月排污费44379元及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玉庆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王晓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