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陕西万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227号原告陕西万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二道河聚宝苑小区3-2103室。法定代表人边继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全,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B607号。法定代表人来新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被告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向被告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文书被退回、后我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应诉文书未找到被告西安重康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同时原告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万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原告陕西万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