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鹤党与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党,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497号原告刘鹤党,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卫,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二组。负责人刘永川,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刘鹤党与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鹤党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计生罚款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没有合法很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2年2月8日,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收据收取原告刘鹤党计划生育罚款人民币6000元并加盖印章,但并未将该款转交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5月17日,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阜人口计征(决)字[2012]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原告刘鹤党征收社会抚养费62800元,并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阜非诉行审字第010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已强制执行完毕。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收取原告计划生育罚款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刘鹤党人民币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