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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乐某某,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