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乐某某,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