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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兴钢与沈阳市上善普洱茶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莹莹,沈阳市上善普洱茶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33号原告:裴莹莹委托代理人:朱守信委托代理人:郭仁龙被告:沈阳市上善普洱茶行经营者:吕岩,注册号:210104600157174。委托代理人:韩耀竹,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莹莹诉被告沈阳市上善普洱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