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倪李玲诉被告万少军、谭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李玲,万少军,谭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倪李玲,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安干警。被告万少军,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谭骅,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系被告万少军之妻。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金友,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李玲诉被告万少军、谭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李玲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倪李玲负担。审 判 长 肖勇为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华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黄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