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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倪李玲诉被告万少军、谭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李玲,万少军,谭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倪李玲,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安干警。被告万少军,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谭骅,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系被告万少军之妻。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金友,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李玲诉被告万少军、谭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李玲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倪李玲负担。审 判 长  肖勇为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华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黄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