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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燕申请执行谷小奎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谷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谷小奎,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高燕申请执行谷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