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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曹军与吴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吴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曹军。被执行人:吴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华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6223元(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案件受理费7141元,执行费5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