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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光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47号罪犯宋光辉,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宋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月15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宋光辉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宋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宋光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光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光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不变。(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