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0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始,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吴某玲(另处理)以中山市南头镇×××住宅为据点开设赌场,由吴某玲、被告人黄某在赌场中发牌、抽水。2015年7月8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刘某等6名参赌人员。同年11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头镇穗西村穗兴路31号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缴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人刘某、黎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丙、许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巫斯霞黄雪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