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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77号。法定代表人宁效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19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2010)武仲裁字第010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临江路1号,产权号为200102833,面积1048.06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3,面积1994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7,面积4195.46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0,面积1036.5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5,面积1796.33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2,面积3270.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7,面积71.59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32,面积4126.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2,面积631.3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5,面积4374.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临江路1号,产权号为200102833,面积1048.06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3,面积1994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7,面积4195.46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0,面积1036.5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5,面积1796.33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2,面积3270.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7,面积71.59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32,面积4126.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12,面积631.37平方米、产权号为200102825,面积4374.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