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耀辉、杨立让、张喜社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耀辉,杨立让,张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侯耀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杨立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张喜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耀辉、杨立让、张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4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耀辉、杨立让、张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674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620元。本案执行费116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耀辉、杨立让、张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后,三被执行人分别支付23395元,共计7018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69021元,三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164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47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