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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杨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560号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经营者袁静,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杨国锋,男,36岁,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履行完支付货款的义务,没有诉讼的必要,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勇正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