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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伏雨与计威、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伏雨,计威,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姜伏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杨晓棠,黑龙家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计威,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波,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