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鲁山石油分公司与岳某某、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鲁山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岳某某、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鲁山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