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诉姚治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集安市热闹林场,董天强,姚志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法定代表人:袁永海,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安市热闹林场。住所: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法定代表人:XXX,场长。委托代理人:辛生,该公司副场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董天强,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原审被告:姚志河,男,1975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上诉人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集安市热闹林场,原审被告董天强、姚志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