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邹富成与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方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富成,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方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204号原告:邹富成,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诸德余,男,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25603848-3。法定代表人:徐雄文。被告:��炳,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富成诉被告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方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富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方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富成撤回对被告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方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富成负担。审判员 梁赟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