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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10号原告周某,住怀化市中方县。被告杨某,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