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10号原告周某,住怀化市中方县。被告杨某,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