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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5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某镇某村某组,居民。被告惠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