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许玉春与陆丽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春,陆丽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许玉春。委托代理人卢海鹏,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陆丽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春诉被告陆丽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3781元,由原告许玉春负担。审 判 长 吴桂陵代理审判员 韦 龑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