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冬明与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明,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29号申请执行人杨冬明。被执行人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杨冬明申请执行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81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之前一次性支付杨冬明34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杨冬明25500元。因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冬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批设备及原材料已被查封(工人工资案件诉前保全的)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于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因工人工资案件被诉前保全的设备及原材料暂不要求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的上诉设备及原材料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81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